2011年开始,国家在主要草原牧区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巩固草原保护利用成效,2016年开始,国家实施了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具体包括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2016—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补奖资金187.6亿元,其中:155.6亿元用于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32亿元用于绩效奖励,支持地方草原保护利用等方面,政策覆盖河北、内蒙古等13省(区),38.1亿亩草原,草原补奖政策是我国在牧区实施的投入资金规模最大、政策覆盖面最广、农牧民受益最直接的一项强牧惠民政策。通过两轮补奖政策的实施,草原生态得到有效恢复,牧民保护草原意识明显增强,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在保护中发展,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深受广大农牧民的欢迎和拥护。但是,政策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补奖资金与农牧民减畜损失存在差距,农牧民落实禁牧、草畜平衡积极性不足;补奖资金发放与落实禁牧、草畜平衡责任挂钩不紧密,资金生态导向性发挥不充分;未建立禁牧、草畜平衡动态评估调整制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当前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草牧业生产现代化水平仍较低,农牧民增收形势仍较严峻,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第三轮补奖政策。
一、关于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建章立制工作的问题
我国对草原的监督保护和管理,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不断修正和补充,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应新形势下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新任务、新要求,我局目前正在积极推动《草原法》修订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草原法》修订,积极推进《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完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启动实施草原保护修复工程,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加快退化草原保护修复。
二、关于提高补偿标准的问题
2016年开始实施的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将禁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每年7.5元、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亩每年2.5元。第三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将保持政策目标、实施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四稳定”,确保政策实施连贯性,稳定农牧民的政策预期。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将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按照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及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在今后政策实施过程中,结合草原生态发展需要、经济财政运行形势和国家财力状况等,再适时研究提标等问题。我局将与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继续深入调研政策实施情况,共同研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三、关于调整补贴发放方式的问题
两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有关省区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贯彻措施。如,内蒙古提出了按“标准亩”核算的方式,分类指导,有理有据确定补奖标准,有效推动了政策实施,保证了实施效果。下一步,我局将与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实施工作,继续坚持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省”,指导有关省(区),强化地方落实政策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负责好补奖政策的具体实施,因地制宜细化方案,合理利用“封顶保底”措施,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本辖区补奖标准,将资金用于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有条件的地方可用于支持推动生产转型,提高草原畜牧业现代化水平。
四、关于改革支付制度的问题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要求,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省(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奖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下一步,我局将紧密配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推动资金发放与禁牧、草畜平衡责任落实密切挂钩,调整完善支付制度,切实发挥资金生态导向作用,巩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成果,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五、关于加强分类指导的问题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局继续推动实施退牧还草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和督促各地积极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进一步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提升了草原生态功能。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启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退化程度的草原,采取有针对性的修复治理措施,全面落实禁牧、草畜平衡制度,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
六、关于优化补奖成效评价的问题
补奖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近12.06亿亩草原通过禁牧封育得到休养生息,26.05亿亩草原通过季节性休牧轮牧和减畜初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承载压力显著降低,草原涵养水源、保持土壤、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得到恢复。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做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工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采取综合评价牲畜控制情况和草原生态改善情况,以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成效方式,抓好政策组织落实和绩效评价。
七、关于探索“以保代补”政策的问题
草原保险发挥着保护草原资源、化解农牧民经营风险、保障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作用,可以有效提高农牧民抵御风险能力。我局支持并积极推动运用保险手段构建市场化草原生态保护机制。我国草原保险起步较晚,截至2020年底,地方财政支持的草原保险工作仅在四川、内蒙古局部地区开展试点,存在着规模小、定价高、赔付高等问题,且现有保险产品未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地方财政和农牧户缴费压力较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我局组织了多次跨部门草原保险专项调研,推动内蒙古草原保险试点落地。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草原资源大省探索构建草原保险机制,并积极协调财政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草原保险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