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野生动物审批问题
各级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一直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方面的行政审批。审批依据、条件、材料、程序以及审批结果等信息依法进行公开。同时,考虑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大量技术支撑,我国在1982年正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同年在中国科学院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简称“国家濒科委”)作为履约的科学机构,负责CITES公约附录物种国际贸易及有关CITES公约技术问题的科学咨询工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原农业部在2005年组织成立了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濒科委”)。濒科委吸纳了国内水生生物各个领域的权威专家,承担了水生野生动物相关决策科学评估职能,是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托。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考虑您所提意见,调整和优化专家队伍,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展演管理问题
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家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一直高度关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特别是把海洋馆、水族馆等水生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场所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把“公众展示展演”作为允许利用的情况之一, CITES公约也将动物园、水族馆展演等进口目的单独标注,在办理进出口程序后允许国际间贸易。目前,无论国内法律体系还是国际规则,均未对野生动物(包括鲸豚类等大型海洋生物)展示展演活动(包括商业性机构)作出禁止性规定。您所提的第6、7、8项意见与国内实际情况和国际规则不完全相符,目前尚不具备办理条件。
三、关于发挥海洋馆公益性功能问题
目前,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饲养鲸类等大型海洋动物已有5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人工繁育种群和技术。我国海洋馆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制定术语、饲养设施要求、谱系记录规范等6项综合性规范和白鲸、海龟等4个专门物种的饲养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繁育展演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海洋馆和水族馆在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救护,恢复野外种群,以及开展科普宣传,扩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因此,海洋馆、水族馆开展海洋动物繁育展演,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研究、迁地保护、人工繁育和公众宣传等方面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下一步,作为水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研究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海洋馆、水族馆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公益性功能。
四、关于管控野生动物盈利、强化动物园管理问题
我国野生动物观赏展演活动历史较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为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兴建了许多水族馆、野生动物园、商场室内小型动物园等观赏展览场所。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由于这些投资者价值取向不同,经营模式多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确实存在技术能力跟不上、管理不规范等现象,甚至为追求单纯经济利益,致使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不精心饲养繁育、严重虐待、违规摆卖或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情况也有发生。这些做法性质恶劣,严重损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声誉。对此,我局始终高度重视,积极认真研究管理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管控野生动物盈利、强化动物园管理,我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曾先后发布《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的通知》等,加强行业指导,提升整体水平,并采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范文件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野生动物盈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我局还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次组织打击行动和市场清查活动,规范展演展示行为,对存在违法引进、非法经营利用和人工繁育等行为的企业,一律要求其关闭或停业整改,涉及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下一步,我局和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展演展示活动的监管,加强动物引进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行业存在的管理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堵住漏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推动行业朝着“规范、文明”的方向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