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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管理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2076号(资源环境类107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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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完善国家保护地管理权属和相关法律制度问题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我国强化自然保护地管理指明了方向。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实现自然保护地统一管理,从而从管理机构方面作出了顶层设计。2019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上述精神,着力加强顶层设计,加强保护地立法建设,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物多样性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将中国国家保护地建设纳入“一带一路”倡议问题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开放、绿色、廉洁理念。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局坚持把绿色作为底色,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在与非洲有关国家编制商签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工作中,我局注重将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建设与合作等内容纳入文本,并视情将加强国家公园合作纳入双边重点项目和任务清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重视自然保护地建设与合作,打造绿色丝绸之路。
  三、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以来,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态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局部地区造成种群过大。这也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 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对上述情况,我局高度重视,一直寻求解决途径: 一是指导云南、西藏、吉林、陕西、甘肃、青海、北京、安徽等省(区、市)制定了相关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实施补偿工作。二是经与财政部反复协调,自 2008 年起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算中安排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专项补助经费,用于上述制定补偿办法的省(区、市)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三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偿工作支持力度的建议并得到采纳。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一是指导尚未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的省份尽快制定办法,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二是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中央财政对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补助力度,考虑在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通过上述举措,积极争取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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