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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国家公园建设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1813号(资源环境类092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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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公园建设与划入区乡村发展衔接融合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构建社会协调发展制度,通过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协调自然环境保护与乡村发展振兴的关系,使国家公园建设与划入区社区发展有效衔接和融合。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试点区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试点区经营性服务应主要由周边社区提供,聘用生态、环保、安全等管护人员优先安排当地居民。特许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居民及其开办的企业。试点区的规划、保护、管理、运行等积极吸收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试点区保护和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
  近年来,开展试点的国家公园认真落实中央要求,高度重视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协调问题,在编制规划、建立指标体系、运行管理等方面,认真考虑,系统研究,科学尝试,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指导国家公园试点做好相关工作,通过编制实施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等措施,为国家公园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事权划分与财政支付协调匹配问题
  《总体方案》要求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中央和地方协同管理机制。《总体方案》还指出,在确保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多元化融资模式。目前,中央尚未设立国家公园专项投资和财政资金渠道。根据《总体方案》要求,我局一直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议设立国家公园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资金专项渠道,保障国家公园建设、保护、运行和管理。下一步,我局将加大资金争取协调力度,同时鼓励和指导国家公园试点探索多渠道多元化融资模式,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关于建立新的考核方式,引导地方转变发展理念问题
  《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明确了国家公园的定位,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国家公园的首要功能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同时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国家公园的建立形成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模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在国家公园建设区域内,将生态类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符合国家公园发展要求,我局编制的《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中,已明确不再将地区GDP作为考核指标,我局今后还会逐步完善各种有利于国家公园建设的制度。
  四、关于加强保护和发展新业态同时进行问题
  国家公园的首要功能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同时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在协调社区发展方面,引导当地居民、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企业等要逐步搬离,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您所提出的意见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也是今后国家公园专项规划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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