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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鄱阳湖流域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0274号(资源环境类038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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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多措并举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保护率不降、生态功能不减退问题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提出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2017年,我局指导江西省出台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省级实施方案,推进建立包括鄱阳湖在内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跨省重要江河数量分配方案中,综合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明确了相关江河主要控制断面及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农业农村部依法开展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配合推进梯级水电站联合生态调度和江湖连通,维护水生生物栖息地环境。下一步,我局将与有关部门指导江西省落实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统筹加强鄱阳湖流域生态用水保障,促进湿地生态修复,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二、关于加快流域生物多样性修复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包括鄱阳湖流域在内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大力倡导绿色农业发展,开展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实施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监测调查和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修复,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落实《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计划》,保护湖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等文件,将鄱阳湖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并指导相关规划编制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鄱阳湖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切实维护长江重要物种安全。
  三、关于继续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机制建设问题
  2012年,我局组织制定了《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功能价值评价指标体系》。2012—2017年,开展了鄱阳湖等国际重要湿地的评价工作,为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措施提供了依据。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要求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国家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2018年,我局在江西湿地宣传教育中心加挂“鄱阳湖国际重要湿地预警监测中心”牌子,通过监测点科学布设、监测设施设备配备等能力建设,做好预警监测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与有关部门指导江西省落实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加强鄱阳湖湿地生态监测评价,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科学开展。
  四、关于加大资金投入与科技创新力度问题
  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将鄱阳湖、南矶山等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纳入了规划范围。2016—2019年,我局与财政部安排江西省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20100万元,其中,2016—2018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00万元,在鄱阳湖国际重要湿地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与财政部安排江西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93900万元,同时,支持江西省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90000万元。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围绕鄱阳湖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关键问题,深化科学研究,加强相关研究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修复的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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