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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对已垦森林草原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0305号(资源环境类042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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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历史形成的已垦森林、草原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相关精神,积极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政策。2018年5月我局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内蒙古自治区报送新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2044.4万亩。2019年3月25日,我局印发《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内蒙古自治区报送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5.9万亩、重点国有林区已垦林地退耕还林还草需求60万亩。目前,我局积极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并已上报国务院。其中,建议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耕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部分已垦林地纳入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下一步,待国务院批准《请示》后,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二、关于设立特殊区域生态修复专项问题
  “十三五”以来,中央累计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林业投入577.49亿元,居全国首位,主要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工程,由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支持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在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加强重点生态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精神,各级财政应从严控制新增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鉴于以上情况,不宜另行设立大兴安岭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资金。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等部门,通过现有渠道,继续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等特殊区域生态修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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