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森林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总结林业发展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对森林保护、培育和利用作出全新制度设计的林业根本大法,将对湖南生态强省建设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影响。
湖南省林业系统要深入贯彻实施新《森林法》,紧扣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惠民、生态治理,走出一条依法护林、依法优林、依法活林、依法兴林的应变创新、转型图强之路,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筑牢湖南绿色发展的生态根基。
新《森林法》的根本点在于生态保护,要在贯彻实施中走出一条依法护林的应变之路。历届《森林法》都将森林保护作为立法之基,新《森林法》着眼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立法目的,确立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说明生态保护是新《森林法》的根本所在。
贯彻实施新《森林法》,首要任务就是要转变理念,加快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对生态保护的新要求,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贯穿到林业发展全过程。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现有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统一管理,确保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将湖南省最核心的生态资源完完整整保护好,维护湖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依法加强林地保护,贯彻新《森林法》新增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的法律制度,完善林地管理办法,坚持林地定额管理,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依法严惩违规占用林地实施风电、光伏发电、采矿探矿、采石挖砂等经营行为。依法加强林木资源保护,落实新《森林法》天然林、公益林保护制度,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全省天然林和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大保护和修复力度,落实林木采伐制度,科学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探索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新机制,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和水平,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
新《森林法》的关键点在于生态修复,要在贯彻实施中走出一条依法优林的创新之路。新《森林法》将原“植树造林”章节改为“造林绿化”,明确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措施,科学修复森林生态系统。
贯彻实施新《森林法》,就要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总结近年来森林调优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扩大绿量、提高绿质、增强绿效。扩大绿量,湖南省森林覆盖率达59.9%,但依然存在区域性分布不均的情况,要着眼生态布局,突出长江沿线、洞庭湖、长株潭绿心等重要生态区域,实施长(珠)江防护林、生态廊道建设、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国家储备林等重点工程,努力把能绿的地方都绿起来,确保森林总量有效增长。提高绿质,就是要落实新《森林法》“优化林种、树种结构”的要求,针对全省森林质量不高的现状,树立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围绕生态功能配树种、调结构、优林分,使全省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优化。增强绿效,就是要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生态产品,将国土绿化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广泛开展森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让人民群众共享绿水青山带来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
新《森林法》的落脚点在于生态惠民,要在贯彻实施中走出一条依法活林的转型之路。新《森林法》单列森林权属、经营管理两章,对林权管理、分类经营、林业融资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充分释放林业发展活力,让绿水青山惠及人民群众。
贯彻实施新《森林法》,要放活林地经营权,即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收益权,推动承包户以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要调活林业经营方式,落实新《森林法》“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鼓励发展商品林”等要求,针对湖南省集体林地占林地90%以上的林情,稳妥处理生态保护和农民兴林致富的关系,引导经营者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油茶、竹木、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具有千亿级潜力的林业产业,切实提高林企林农的收益。要激活林业要素,落实新《森林法》“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发展森林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信贷业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森林经营管理,积极提供信用体系健全的金融服务,着力为林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新《森林法》的着力点在于生态治理,要在贯彻实施中走出一条依法兴林的图强之路。新《森林法》单列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三章,明确继续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监督保障体系,旨在构建起更富效率的现代林业治理体系。
贯彻实施新《森林法》,就是要凝聚各方合力,探索实施林长制改革,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着力构建责任到人、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森林资源保护格局。要完善监督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新《森林法》赋予的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常态化监督,建立“天上看、地面查”全覆盖的一体化监督体系,确保及时精准掌握森林资源变化动态,树立森林督查权威,建立健全约谈、通报、督办、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必须督促地方政府整改到位,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要增强执法效力,在森林公安转隶的背景下,积极推动木材检查、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整合,探索建立林业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让基层林业执法“长牙齿”、带威慑,不折不扣落实新《森林法》的各项规定,真正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新《森林法》指向的是森林,着眼的是整个生态系统,它不仅是林业部门的行业法规,而且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法律。贯彻实施新《森林法》,不仅需要各级林业部门的不懈努力,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把湖南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保护好。
(作者胡长清系湖南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