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福建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是在1993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重新制定,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监管举措、法律责任等多方面。
此次条例(草案)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精神,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条例(草案)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食用的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等非实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杀害、出售、购买、运输、进出口、储存、携带、寄递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规定上述规定的,条例(草案)明确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食用者进行处罚,对组织食用的,从重处罚。其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重点保护野生、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草案)还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执法监管问题上,条例(草案)建立了约谈制度,规定省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记者 郑昭 刘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