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精神,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推进全省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结合草原工作实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三个阶段性目标。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5%左右。到2035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6%左右,草原生态和生产功能稳步提升。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实施意见》提出五项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草原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依托现有自然资源领域调查机构,通过培训建立一支满足草原调查需要的专业调查队伍。适时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开展全省草原生态状况评价,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二是加大草原保护力度。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调整优化基本草原,严格落实用途管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草原禁牧、草原占用总量控制制度,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同时强化草原执法监管。三是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的原则。提出了松嫩平原草原、三江平原草原和山区半山区林草交错地带区域生态治理主攻方向。四是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明确了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山区半山区实现草原合理利用有效途径,同时提出了积极转变传统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绿色发展。五是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按照明确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方针,因地制宜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提出了加强草原承包发包和流转管理具体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农业院校草原相关学科建设,支持草原科技创新和草原保护修复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健全草原保护修复法规制度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执法等机制,保障执法监督、调查监测等工作经费,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草原保护修复补助政策,稳定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