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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加强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2023-08-25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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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条例》明确,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

《条例》对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森林生态保护建设、河湖湿地保护、土地沙化荒漠化综合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方面,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仅限于调整范围,不得减少面积、降低质量、改变用途。符合开发利用条件的,应当实现占补平衡。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禁止随意改变用途,禁止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退化、沙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应当立足草原原始生态景观和功能,聚焦退化放牧场、退化打草场和严重沙化草原,优先选用适宜的乡土草种,综合采取免耕补播、围栏封育、飞播种草、退耕还草等自然修复和人工干预措施,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草原生产能力的监测结果和自治区公布的不同类型草原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依法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和禁牧休牧范围、时限。

在加强森林生态保护建设方面,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等山区天然林保护,提高黄河、嫩江、西辽河、额尔古纳河、绰尔河等流域天然林植被覆盖度,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与国土绿化、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土地沙化治理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相结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营造与改造相结合,因地制宜建设带、网、片相结合的高效防护林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的森林生长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活动,在种子选择、苗木培育以及林间管理等环节对森林的生长发育进行调整和干预,优化森林结构,丰富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在河湖湿地保护方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流域生态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

土地沙化荒漠化综合防治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综合防治、分类施策的原则,以防沙治沙为主攻方向,加强统筹协调,突出治理重点,坚持科学治沙,全面提升荒漠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应当开展重点地区规模化防沙治沙,坚决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全面提升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条例》指出,黄河流域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黄生态带建设,在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两侧及毗邻湿地,合理采用禁牧休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开展河道水域和岸线生态建设,重点对十大孔兑等沿黄河丘陵沟壑区实施综合治理,减少输入黄河的泥沙量。(郭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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