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首例因违法调运携带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美国白蛾苗木,触犯《刑法》第337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刑事案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宣判。
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自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采购金叶榆、旱柳等苗木188棵,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将苗木调运至吴忠市利通区城市印象小区用于景观栽植。同年10月20日,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检疫执法人员在对该批苗木进行现场复检过程中,发现苗木携带大量疑似美国白蛾虫蛹及幼虫,检疫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查封取样。经宁夏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鉴定,该虫蛹及幼虫为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美国白蛾。最终,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2023年9月27日,利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违反《植物检疫条例》,非法调运携带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苗木,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此案的成功起诉和判决,填补了宁夏林业植物检疫史上因违法调运苗木被刑事处罚的空白,给从事绿化工程及苗木培育供应的公司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敲响警钟,起到了极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持续加强调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和带疫调运行为。 (仇智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