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政府常务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7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村(居)委会以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补偿范围、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方式、补偿情形、不予补偿情形、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等。
《办法》出台,将进一步健全湖南省林业法规体系,规范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行为,解决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依据不足、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标准缺乏等问题。正确适用《办法》,是各主体共同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也是一项主动担当作为和勇于挑战的新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