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
今年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予以研究完善,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10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大附中星耀学校的师生们在宝丰半岛湿地的绿地间穿行。新华社记者江文耀 摄
草案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分别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草案二审稿增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审批等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适当提高了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记者胡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