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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草案提请审议 推动湿地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2021-01-21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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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湿地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就草案作了说明。高虎城表示,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

  高虎城介绍,湿地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和合理利用,推动湿地的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妥善处理湿地保护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关系,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立法的稳定性和创新性,吸收地方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做法,借鉴国际湿地立法的有关经验。

  草案明确本法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草案对湿地调查评价、规划和重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全国湿地调查评价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明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程序及要求;明确重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草案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尊重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依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在湿地管理、保护、修复等各章具体条款中,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草案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高虎城表示,草案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对其他法律中已经有明确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法不做重复性规定,同时作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规定。(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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