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江西省九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九江市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旨在创新林长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林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扎实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是九江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共分总则、追责情形、追责形式、追责实施、附则等5章16条。《办法》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明确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乡级林长、第一副林长及村级林长为责任区域推行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县、乡、村级其他林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承担林长制的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实行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压实各级党政领导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办法》明确各级林长、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履行林长、林长制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未尽责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等行为,导致造成严重后果、重大(较大)损失、恶劣(严重、重大)影响等情形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责形式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4种形式,同时也规定追责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受到追责的各级林长和承担林长制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实行林长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各级林长以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任期内发生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问题发现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免于追究责任。《办法》还明确了追责实施,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各级林长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综合考评和各类评选的评优评先资格。(徐红波 陈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