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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 坚决遏制大树古树非法移植

2014-02-28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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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

    中国绿色时报2月28日报道(记者  焦玉海)  当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春季造林季节,为科学推进造林绿化工作,记者专门就规范树木移植管理、遏制“大树进城”之风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
  记者:近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局再次下发通知,用更大力度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张永利:近年来,各地将绿化美化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来抓,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大量非法移植大树古树搞绿化形象工程,刮起了一股“大树进城”之风。这种做法,危害极大,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扰乱了绿化美化和生态建设秩序,同时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十分反感,议论很多。
  这个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科学推进城乡绿化,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局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2003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2013年,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发表报道、评论,呼吁制止大树古树非法移植。这些举措对于遏制“大树进城”之风起到了一定作用,收到了一些成效。但是,受扭曲政绩观和经营利益驱使,大树古树非法移植依然屡禁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四风”,倡导科学绿化、生态绿化、节俭绿化理念,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局近日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端正绿化美化指导思想,严肃规范树木采挖、栽植、使用,切实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力促各地狠刹“大树进城”之风。
  记者:请问大树古树非法移植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张永利:大树古树非法异地移植弊病很多、害处很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扰乱了绿化美化秩序,不利生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除特殊需要外,一般的大树古树移植,从加强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的角度看,做的是“减法”而非“加法”,是毫无意义的拆东墙垒西墙,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截枝去冠,损失了大量树木赖以发挥多种生态效益的生物量。大树古树在长达几十年、上百年的生长过程中,与原生地的自然环境相互融合、相互适应,一般树势旺盛,生长良好。一旦被移植,由于其可塑性、适应性较低,加上树体受损严重,在新移植地往往生长不良,甚至大量死亡,成活下来的,生命力也大打折扣,寿命明显缩短。大树古树移植,成本高,投入大,棵均花费动辄上千元、数万元甚至更高,而我国荒山荒地造林国家补助标准每亩只有300元,如能把这些资金善加引导,用于正常的造林绿化,该有多大效果!大家知道,树木的生态效益是无界的,山区、林区、乡村的“大环境”破坏了,城镇的“小环境”即使得到一点改善,算总账也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二是破坏了生态环境,威胁森林生态系统平衡。大树古树在原生地与其所处的环境和依附他们生存的动植物、微生物,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大树古树被采挖后,原生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群落遭到破坏,长期形成的生态平衡被打破,森林质量下降,生态功能减退,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从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之举。同时,大树古树在原生环境中,抵御有害生物的能力较强。一旦移植异地,尤其是跨气候带迁移,由于气候和生境变化,加之缺乏天敌护佑,极易发生病虫害,甚至给移植地的其他植物带来危害。如果加大防治药剂的使用量,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危害居民健康。
  三是摧残了树木的自然美,影响城镇生态景观。林木以其冠形及花果叶的千姿百态给人类带来了独特的自然之美。而许多被移植的大树古树只剩下主干和断枝,成了“光杆树”和“残疾树”,有的长期“挂吊瓶”、“支拐棍”,成活下来的也长势衰弱,相当一段时间里无冠无花无果,无法起到绿化美化的作用。移植的大树古树失去了原真性和完整性,不仅难以引起城镇居民的情感共鸣,而且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对生命的摧残、对自然的践踏、对审美的误导感。城镇绿化美化营造的美,应该是自然的美、健康的美、富有生命力的美、人与自然和谐的美,而不应该是林黛玉式的“病态之美”。
  四是撕裂了历史,阻断文化传承。大树特别是古树,许多都是宝贵的自然遗产,有的生长历程可达数百年甚至数千年,承载着原生地自然演替和时代变迁的许多宝贵信息,是自然变化的“活化石”,一旦被采挖移植,这种信息的传递就会中断。乡村中的大树古树,更与乡村共生共荣,是历史文化和亲情记忆的有力“物证”,记录了乡村的发展轨迹,承载了村民的昔日记忆,是广大村民“记得住的乡愁”,具有珍贵的历史、文化、民俗价值。移走了大树古树,就无情地撕裂了乡村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具有本土气息的文明标志,不利于自然生态文化、优秀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文化的发掘与传承。
  五是违背了生态文明理念,是不文明的行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实施“保护优先”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更高级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这就要求我们自觉遵循树木生长的自然规律,科学实施城乡绿化。非法移植大树古树,违背自然规律,不是建设生态,而是破坏生态,是不尊重自然、不顺应自然的突出表现,有悖生态文明精神,是本身就不文明的做法。
  六是浪费了人力财力物力,助长“四风”。大树古树移植采挖难、运输难、栽植难、成活难、耗费大,既破坏森林资源,又浪费人力财力物力,逆理而行,劳民伤财。这暴露的是违背科学、好大喜功、追求奢华、不计成本的铺张浪费作风和急功近利心态,折射的是爱做表面文章、好搞“形象工程”的扭曲政绩观,于科学发展、政风改进都是有害的。
  记者:请问这次出台的《通知》,从哪些方面加大了树木移植规范管理的力度?
    张永利:这次出台的《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以保持相关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特别强调要依法采挖、运输、经营树木,依规移植使用大树,并从采挖源头、规范使用、苗木保障、责任落实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做出了规定。
    (一)重申了树木采挖必须依法实施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禁止采挖的区域和树木的类型。禁止采挖树木的区域包括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坡度25度以上林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等;禁止采挖的树木类型包括古树名木、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树木、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树木、原生地天然濒危和珍稀的树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等。《通知》重申,要严格依法管理大树古树的采挖移植,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都要由树木所有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森林法》等林业法规以及木材采伐、运输等的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这里的树木胸径5厘米以上的标准,是依据我国森林资源统计标准,即达到5厘米(含)以上就应纳入立木蓄积统计并依法管理的规定提出来的。移植苗圃和林苗一体化园区,以及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古树名木的苗木,不受胸径5厘米以上的限制。在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对采挖大树古树的影响进行严格评估,特别是古树名木,原则上要实施就地保护,不到万不得已,不得移植。对确需实施保护性移植的大树古树,也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合法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采挖的树木成活复壮,确保采挖地植被、土壤及时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通知》还规定,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也就是说,来源合法的,可以按规定移植;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必须就地保护,不许再次移植;确属违法的,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采挖的树木虽然不同于采伐的木材,但由于其性质一样,采挖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运输的也应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这是一条重要的管控措施。
    (二)强化了使用采挖树木的规范管理。没有一些地方盲目追求一日成林对大树古树的畸形需求,就没有非法采挖移植。因此,对城乡绿化使用的树木进行规范管理,对遏制大树古树非法移植至关重要。《通知》明确规定,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允许移植树木的最高年龄和最大胸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树种生物学、生态学特性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系统)尽快制定出台树木移植的相关标准,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科学指导,坚持以适地适树、全冠苗木栽植作为造林树种选择和苗木规格确定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把好造林绿化苗木规格、树种结构设计和使用监管关口。认真监督施工单位按作业设计开展施工,杜绝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用于城乡造林绿化,保证国土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三)提出了保障城乡绿化苗木供给的具体措施。苗木是造林绿化的基础。抓好良种壮苗培育,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优质苗木,是“堵后门,敞前门”的治本之策。加速推进城乡绿化的着力点,要放在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的基础上,超前布局、着力抓好良种壮苗、尤其是对路大规格苗木的培育,从根本上解决需求问题。《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良种苗木繁育工作,积极使用先进育苗技术,选用优良品种,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城乡绿化苗木。《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等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地利用天然更新的幼树、抚育间挖的幼树以及扩繁的优良种苗,建设大规格苗木基地,发展林苗一体化经营;支持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空地培育良种壮苗、大树。《通知》提出,要加强对苗木生产经营的管理,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检疫等制度,加大对苗木来源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苗木来源合法,质量合规,适用对路。这样一来,实际是对大苗和大树进行了区分界定。
  记者:请再介绍一下,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张永利: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反对大树古树违法移植的态度是一贯的、坚决的。这次《通知》下发之后,我们将认真督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在求实效上见真章。
  一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地、各部门(系统)要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学习宣传,加强贯彻落实。要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深入反对“四风”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狠刹“大树进城”之风。要建立健全树木非法移植问责机制。《通知》下发后,依然我行我素,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绿化的地方和单位,一经发现,不得参与国土绿化、生态建设等各类评比表彰,包括绿化模范单位和森林城市评选,已经获得表彰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将撤销奖项或称号。对无视本《通知》要求,继续非法采挖、运输、经营和栽植树木,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林木采伐和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决不允许办“人情证”,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
  二是强化部门职责落实。树木移植规范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主体、多层次。各级绿化委员会、林业和城建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通知》精神落实。各级绿化委员会在推进国土绿化事业中,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作用。城建部门要严格城区绿化规划和作业设计审批程序,切实把好大树古树的市场需求关。加强城镇绿化美化监督管理,杜绝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林业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资源监督、森林公安、造林、种苗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总之,对非法采挖、运输、栽植、经营树木的,必须监管到位、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三是跟进完善制度措施。彻底刹住“大树进城”之风,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对贯彻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研究,严肃对待,及时跟进出台配套政策,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系统)要结合实际,细化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发布实施,确保《通知》精神得到落实。特别是,对林苗一体化模式培育的、企业和个人囤积假植的大树古树,要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分类查清数量、品种、来源。对来源合法、品种对路的,要尽快制定移植使用的具体监管办法。
  四是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既要宣传大树古树非法移植的危害,又要宣传规范管理大树移植的政策法规。要讲究宣传效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公众监督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参与、支持造林绿化事业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爱绿、护绿、植绿的良好风尚。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培育幼小苗木长成参天大树。城乡绿化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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