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损害生态的问题有了答案
——访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焕良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颁布。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为此,记者专访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焕良,以林业人的视角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王焕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跨入21世纪后,我国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当前我国生态保护和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过度利用林业资源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森林消失、湿地减少、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在局部地区仍然呈加剧趋势。保护林业资源、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
这些问题的背后,是政府失责难遏制。从全国情况看,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已经建立起保护、建设、监督、监测评估等完整的管理体系,但林业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生态的思想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的领导常常以破坏林业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对破坏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及时查处、制止,有的甚至包庇、纵容、放任。
二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的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制不落实,或建立了责任制但没有严格执行,缺乏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具体措施,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三是责任追究对象有局限,缺乏对领导的约束。在大量的林业生态损害情形处理中,对直接违法当事人的追究力度较大,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不严;在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上,对政府领导追责多,对分管或执行层人员的责任追究较多,而对决策层的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较难。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林业部门基层同志往往要为上级部门或者领导的错误决策、决定而背负处分,做替罪羊。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需要加强。地方一些相关部门的同志反映,因为政绩观驱使和缺乏责任约束,不少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都源自于党政主要领导的盲目决策或错误决策,而目前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追究的法规和制度依据有所欠缺。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缺乏制度保障。为此,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在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方面的损害责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记者:《办法》有什么特点?
王焕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指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全社会期待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出台。
《办法》直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持续的重大问题,用制度方式引领我国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
《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加大了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成本,突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二是突出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党政同责,谁决策,谁负责;三是突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分三类主体具体加以界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决策机关;四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终身制,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五是赋予监管部门较大权力,制定更加详细的细则和具体措施;六是问责形式多样。
总体上来看,《办法》为“权力引发的生态问题怎么办、权力造成的生态损害怎么管”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记者:《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大意义?
王焕良:《办法》既是完善生态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目标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是生态保护的责任由虚变实。《办法》为牺牲生态发展经济的路子设置了红灯,为生态经济协调发展设置了绿灯。生态保护的好坏不再由权力解释,而是由结果解释;因发展经济成绩显著而抵补生态损害的评价方式将由此终结。
二是行政权力行使有了生态边界。经济发展重要,生态保护更重要,前者改善人们的生活,后者则关乎人们的生存,甚至民族的延续。因不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而行使行政权力,必然造成生态损害的结果。《办法》有效制约了不当行使权力造成的损害,意味着用制度化的方式增加了生态的供给、提升了生态安全。
三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林业在维护国土安全和统筹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中占有基础地位;森林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顶层,拯救地球首先要从拯救森林开始。《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林业的认识,增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意识。(记者 周洪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