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为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
删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三条中的“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林业局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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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