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大家谈
中国绿色时报12月26日报道(作者 李燕 李松龄)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全面保护湿地”的新理念,对新形势下湿地保护修复作出部署安排。
如何深入贯彻落实《方案》?怎样理解《方案》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如何让《方案》提出的制度设计有效“落地”?如何以扎实的行动提高我国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特别邀请了8个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士,发表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
张明祥 北京林业大学
《方案》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十分必要。
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面积,是指为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和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稳定性,划定的需要严格保护和管控的湿地范围。它是湿地生态系统内保护价值最高、保护最为紧迫的空间区域。
第一,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要具体落实到湿地地块。依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从可操作和可落地的角度,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纳入生态红线湿地范围、地方政府负责落界,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上。
第二,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要明确管理责任。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的职能。"根据纳入保护红线的湿地重要性,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实施最为严格的湿地保护措施。
第三,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要强化用途管制。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用途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纳入保护红线湿地的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实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第四,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要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第五,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要加强监测监管。开展常规化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湿地动态变化,为其更有效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黑龙江省林业厅
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保护、分级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注重成效、严格考核,《方案》明确这五项基本原则,为我国湿地保护修复保驾护航。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历来重视制度先行。1998年作出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全面停止开垦湿地;200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开创湿地立法先河;2009年建立了扎龙国际重要湿地生态补水机制;2012年成立了省级管理机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015年,为顺应新形势下湿地保护管理的工作,又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建立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制度,探索事权划分改革,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等,采取全面严格保护措施。
黑龙江省注重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其中国家级26处、省级61处;湿地公园72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52处、省级20处;有扎龙、三江、洪河、兴凯湖、珍宝岛、南瓮河、七星河、东方红8处国际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形成了全国最大的省级湿地保护网络。将湿地率纳入到全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体系。
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方案》提出的这些要求,黑龙江已有了较好的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做法和经验。
“十二五”期间,黑龙江省实施了一系列的中央财政湿地补贴项目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累计投入资金近8亿元。投资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与保护、湿地宣教基地及可持续利用示范项目。退耕还湿14万多亩,占全国比重最大。实施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湿地保护奖励试点项目,兴凯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以预留固定地块作为鸟类取食地的模式,为春季迁徙鸟类进行人工投食。同时委托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对预留地块进行粮食损失的定量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对农户进行损失补偿,保障了鸟类迁飞通道的安全。
扩大面积提升功能 促进湿地保护修复
湖北省林业厅
《方案》提出,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等要求,十分紧迫、十分必要,符合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的实际,也是近年来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的有效做法。
湖北,历来享有“千湖之省”美誉,又是三峡工程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承担着重大且艰巨的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责任。近10年来,湖北按照“生态立省”战略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取得了湿地面积大幅增加、湿地功能明显提升、湿地保护体系基本形成的良好成效。
领导重视,高位推进。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列入“五个湖北”发展战略。2016年,省委、省政府5次就建设生态长江、绿色长江进行专题调研,要求牢固树立“上游意识”。省林业厅3次在调研会上专题汇报湿地保护工作。为落实大保护主体责任,省委主要领导亲自领衔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改革工作,把湿地面积与湿地保护率纳入试点范围。各级政府领导实行了“湖长制、河长制”,强化了对重点湿地的保护与恢复。
抢抓机遇,高速推进。一是抢抓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的机遇,加快湿地的抢救性保护。省委、省政府于2007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全力推进全省的湿地保护工作。到2015年底,全省已建各类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172个,保护湿地858万亩,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39.6%。国家湿地公园数量居全国第三位,国际重要湿地居中部第一位。二是抢抓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机遇,强力推进湿地的全面保护。省政府出台了《湖北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划定了全省2167.5万亩的湿地总量管控目标,制定了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湿地用途管制,确保占补平衡。提出了全省湿地保护率到2020年达到50%以上,地表河流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三是抢抓2016年特大洪涝灾害敲响警钟的机遇,加快推进退垸还湿、退田还湿、退渔还湿进程。
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推动湿地保护
江苏省林业局
《方案》明确,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对于推进落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扩大湿地保护的成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江苏省就探索出了一条“以目标责任考核推动湿地保护”的路子。
江苏,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但全省人多地少,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全省将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重点,加强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力推动湿地保护事业发展。
一、以自然湿地保护率考核为抓手,构建自然湿地保护体系。2011年,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大湿地建设和保护力度”,自然湿地保护率开始列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指标体系,作为省委、省政府考核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社会发展指标。省林业局每年初明确目标任务,年底组织实地核查验收,并将完成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向全省通报。此举促进了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逐年稳步提升。自然湿地保护率从24.1%提高到43.8%。
二、以湿地生态恢复考核为重点,促进退化湿地修复治理。2011年开始,湿地恢复面积每年被列入省委、省政府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全省明确各地湿地恢复目标任务,年底由省林业局将各市完成情况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各地。
三、以生态红线保护考核补助为契机,提高地方湿地保护积极性。省政府明确地方政府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责任主体,根据各地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管理成效确定生态补偿额度,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四、以湿地保有量考核为手段,保证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2015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82万公顷”,并印发《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15-2030)》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省林业局从2016年开始将湿地保有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列入对各地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中。
实施转移支付 助推湿地保护
云南省林业厅
《方案》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云南省将湿地作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重要指标,从制度层面发挥了“杠杆”调节作用,对于探索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促进湿地保护修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在云南省林业厅组织完成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云南省财政厅牵头,从2013年开始,将湿地作为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指数,通过政策引导,助推湿地生态保护。
一是将湿地作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要指标。指标从多个侧面对湿地生态进行综合评价,明显体现对生态脆弱地区、生态功能区中的禁止开发区实施转移支付政策的公平性,发挥了政府正向引导作用。
二是建立湿地生态功能指数指标体系。由省财政厅牵头,林业、环保等部门配合,完成指标内容的筛选,建立湿地生态功能指数指标体系。内容包括自然湿地面积、湿地生态重要性、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和水质状况4个指标类12个指标项,以县级行政区域为计算范围。
三是保证数据来源准确。指标内的自然湿地总面积系数,以实际调查的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面积为依据,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标准湿地面积并进行赋分。湿地生态重要性赋分(典型性、脆弱性、类型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和水质状况等内容,采用专家赋权法赋分,赋分依据分别来源于林业部门的湿地资源专项调查,以及国土部门在脆弱性方面提供的喀斯特地质分布区、高海拔地区、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四是建立资源核查制度。,由省林业厅牵头,开展湿地资源变化年度核查。目前,云南省已开展完成2014年、2015年度湿地资源变化核查工作,2016年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湿地作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指数安排已有3个年度,从制度层面发挥了“杠杆”调节作用,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各地呈现出保护湿地、恢复湿地新气象。
创新管理方式 实施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
青海省林业厅
《方案》提出,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青海省在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被称为“江河源头”,全省湿地面积居全国第一。为保护好高原湿地资源,青海省不断创新湿地资源保护方式,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了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初步实现了湿地资源面积、湿地保护面积双增目标。
青海湿地管护员管护行政范围确定为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即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黄南州的21个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所辖唐古拉山镇和三江源、可可西里和隆宝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护面积达2890.6万亩。
为加强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精准到乡、尊重群众意愿;扶贫移民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分级指导、村级管理;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治事有效能见效的四项原则,采取“属地管护、层级监督、动态管理、上下联动”的模式。同时,为了做好生态管护员管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管护员选聘优先从扶贫移民户、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并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管护工作。共设置963个湿地管护岗位,平均每人管护面积3万亩,每人每月发放1800元管护费,年工资总额为2080万元。
湿地生态管护员是保护好高原湿地资源、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的新举措,不仅保护了湿地生态资源,而且惠及了民生,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推进工程建设 提升湿地功能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方案》提出,要全面保护湿地,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上海市正在推进实施的、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外来物种入侵生态治理实践,正是这些制度要求的生动实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来物种互花米草不断入侵崇明东滩河口潮滩湿地生态系统,改变了自然环境和潮滩结构,造成水鸟栖息地功能的持续退化。2008年以来,上海依托高等院校强化科技支撑,联合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开展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互花米草生态控制与鸟类栖息地优化关键技术研究。经过3年联合攻关,形成了适合淤涨型河口潮滩湿地特点的“物理-生物替代集成技术”治理模式。按照不同类群水鸟的栖息要求,因地制宜地提出了营造生境多样、功能优化的栖息地空间格局。在这些研究成果的支撑下,充分借助中央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在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先后组织实施了3期互花米草入侵生态治理和鸟类栖息地优化示范工程,坚持有效清除互花米草和营造丰富多样水鸟栖息地的目标导向,共完成近6000亩的互花米草入侵地治理,为水鸟提供了稳定、有效的栖息地,为大尺度治理互花米草积累了丰富经验,提供了示范样板。2013年9月,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互花米草生态控制与鸟类栖息地优化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实施总面积约25平方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互花米草生态控制、鸟类栖息地优化和科研监测基础设施三大部分,总投资超过10亿元,项目建设期40个月。
通过近3年的持续攻坚克难,目前成功控制了项目实施区域内的互花米草生长和扩张,成功灭除了项目实施区域内2万多亩的互花米草,灭除率达95%以上。珍稀濒危物种如小天鹅、黑脸琵鹭、白琵鹭、鸳鸯、水雉等纷纷重新进入修复好的湿地。
坚持保护优先 科学施策治水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
《方案》提出了“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等原则,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很好地践行了这些原则,打造了世界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的典范。
保护与治理并举,全力提升质量。西溪湿地是中国乃至世界上不可多得的城中次生湿地,总面积达11.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占总面积的68%。根据浙江省“五水共治”的战略部署和“河长制”要求,西溪湿地大力开展了水环境治理工作。一是依法依规,应保尽保。根据《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西溪湿地划定占总面积89%的区域为生态保护区,限制或禁止人类活动的影响。其中约2平方公里为一级保护区,禁止除科考人员外的任何人进入。二是强化监测,科学指导。在西溪湿地建立了国家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和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为生态保护和生态管理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和科学指导。
引水与自净共生,科学发挥湿地生态功能。自2003年8月实施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以来,西溪湿地通过实施“引水入城、截污纳管、清淤疏浚、生物治理”等措施,提升了湿地水质。西溪湿地水系纵横交错、池塘鳞次栉比,在1.6米的常水位下,水体库容量为1380万立方米。采取生态治理措施,在主航道以及与河道连通的水域,种植芦苇、茭白等典型湿地植物,科学配比和放养鱼类、两栖类,从而使流出湿地的水质都能达到Ⅱ类标准,惠及杭城特别是“运西片”的大部分河流。
通过有效治理,西溪湿地“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得以实现。现每年前来西溪湿地接受湿地科普教育的青少年多达100余万人次。西溪湿地还获得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5A级景区”等30余项国家级以上荣誉。在生态效益上,与2005年所录数据相比,西溪湿地的植被植物新增了453种,现为674种;昆虫增加了385种,现为862种;鸟类增加了92种,现为171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国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亿亩,新增湿地面积30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国务院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全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国和各省(区、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231种,全国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国家林业局、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水利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国务院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制定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制定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省级及以下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国家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国家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二十)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全国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国家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快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订系统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督促指导有关省份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地方法规。(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海洋局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家林业局、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