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
《办法》规定,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或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农村环境整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被整合的部分,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未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先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
《办法》指出,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办法》要求,已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涉及项目支出方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入库指南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央部门审核的,原则上应在收到地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预算按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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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