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解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解读|全文)

2019-03-28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通知
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禁止建设风电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监管,禁止在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建风电场,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通知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通知提出,禁止在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建设风电场。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设风电场的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
  通知下发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应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区域。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行政许可建设风电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依法严厉打击,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风电场项目,将依法追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
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林资发〔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
  近些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森林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等造成较大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重要性
  陆上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沿地势较高的山脊、山岗布设风机,并配套建设道路和集电线路,点多线长,这些地方既是山地生态系统重要的分水岭,也是生态最脆弱的地带,风机基础挖掘、场地平整、道路和集电线路施工等使用林地,大范围扰动地表,破坏地表植被,极易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加剧区域生态退化,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生态整体功能发挥影响较大。发展风电产业是我国推进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我国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风电开发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依法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禁建区域
  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三、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限制范围
  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要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区域。
  四、强化风电场道路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
  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
  五、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工作的衔接,提前介入测风选址工作,指导建设单位避让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定期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风电场项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风电场项目,要依法追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风电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2月26日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