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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区混岗集体工争取‘天保工程’资金补贴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1413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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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恳请国家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这部分特殊的“混岗集体工”群体的养老保险缴纳从天保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问题

  为解决好林区职工困难,确保林区社会稳定,2012年,财政部联合我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2〕271号),明确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和混岗知青职工,参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支持地方统筹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缺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意见,没有政府行政部门招工手续人员不符合相关改革政策。因此,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这部分特殊的“混岗集体工”群体的养老保险缴纳,目前还难以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解决。

  为妥善解决好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混岗集体工”历史遗留问题。今后,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与财政部的协商工作,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条件下,争取混岗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

  二、关于恳请国家加大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天保资金的投入,在现在的森林经营任务的基础上再增加森林抚育面积和造林更新面积,加大林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扶持力度问题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方案中,内蒙古森工森林经营抚育面积规划为522万亩,为支持内蒙古森工森林抚育工作,2017年已经将森林抚育面积增加到586万亩。同时,中央财政近年来安排预算内投资14亿元,支持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后备资源培育和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今后,随着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后备资源培育及森林抚育总任务的增加, 同时,考虑到内蒙古森工森林抚育及后备资源培育的实际情况,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对内蒙古森工在森林抚育和后备资源培育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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