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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2397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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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退耕还林长效补偿机制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青海省是长江、黄河的源头所在地,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同时贫困范围广、贫困人口集中,脱贫任务艰巨,是全国生态建设和脱贫攻坚的重点地区。我局历来高度重视青海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共安排青海省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110.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还草290万亩、荒山荒地造林636.5万亩、封山育林184万亩。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青海省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
  根据现行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财政对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890元、还经济林1825元,对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050元、还经济林130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16年、还经济林10年。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连续8年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都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15元提高到16元。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贴政策;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等因素,争取继续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完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建立完善巩固成果长效机制。同时,考虑到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并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青海省可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扶贫资金、异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二、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同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退耕还林后营造的林木,符合规定的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此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户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各地可充分利用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优势林业产业,增加退耕农户的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历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而且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较为紧张,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对你们提及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需要,争取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提出的“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以及《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青海省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实施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三、关于进一步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范围问题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于2014年启动实施。《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且必须将退耕范围落实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图上,做到实地与图上一致,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经各地调查摸底并报国务院同意,2017年核减有关省区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其中涉及青海省4万亩;2019年又扩大11个省(区、市)贫困地区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退耕还林还草规模2070.42万亩,但青海省未上报相关需求。目前国务院批准的青海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共44万亩,已于2015—2016年全部安排实施。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请青海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上报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地类和规模的需求,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国土空间规划结果,研究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方案,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十四五”规划,统筹考虑青海省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地类和规模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青海省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指标,并根据已实施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将确需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的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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