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延长5年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局历来高度重视云南省及保山市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14—2020年,国家安排保山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43.2万亩,其中还林38.8万亩、还草4.4万亩。云南省及保山市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现行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我局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期限短、标准偏低的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目前,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财力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因素,初步达成了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年限、适当确定补助标准的一致意见。下一步,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将相关意见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后落实。同时,云南省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投入力度。
二、关于出台巩固新一轮退耕还林成果政策的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将陆续到期,可能存在影响农户长远生计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问题。为此,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15元每亩提高到16元。近年来中央财政还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补植补造补播、抚育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发展林下经济的退耕地块,按相关政策予以积极支持,提升综合效益,切实巩固发展退耕还林成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云南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并根据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明确规定,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落实管护责任,引导扶持科学经营,实现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