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支持发展森林旅游康养
国有林区生态环境优良,拥有独特的资源环境禀赋,适宜发展森林康养。我局高度重视国有林区通过发展森林康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19年3月,我局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明确要按照“环境优良、服务优质、管理完善、特色鲜明、效益明显”的要求,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并于2020年6月,联合公布了首批96家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名单。其中,黑龙江漠河、伊春西岭森林医养度假基地等5个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均在国有林区内。
下一步,我局将针对国有林区特点,进一步研究促进国有林区森林康养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国有林区在发展森林康养时,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必须严格遵守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关于支持发展特色种养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方式,支持地方创建了一大批特色种养基地和产业集群。2022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印发了《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21—2035)》,将大小兴安岭林区的48个县(市、区、旗)以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纳入了规划范围。在规划中,将发展绿色生态食品、特色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经济动物和珍贵毛皮动物规模化养殖加工、中药材种植加工等特色种养产业,作为推进国有林区生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建议各地积极谋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主动对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对于您提到的林辅用地与基本农田享受相同政策待遇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明确要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同时提出依法严管、良田粮用,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目前,国有林地等暂未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畴。
对于您提到的森工企业享受畜牧大县同样的政策待遇问题,2020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将林下养殖统筹纳入畜禽良种培育推广、动物防疫、加工流通和绿色循环发展体系。同时,国家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和肉牛、生猪等良种补贴,有关企业可按程序申请。
三、关于支持发展林下经济
2021年,我局印发了《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就落实用地保障政策、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等方面作了系统部署。
用地方面,明确鼓励各类适宜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允许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适当发展林下经济,鼓励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通过对第一轮退耕还商品林地实施林相改造等方式,建设林下经济基地。并对优先利用的林地、限制利用的林地和禁止利用的林地作了系统梳理。
资金方面,2023年已安排黑龙江省造林和森林质量提升补助2.9亿元,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不再规定森林质量提升、造林等补助标准,各省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统筹自有财力并调动市场积极性,加大对林下经济的支持力度。
金融方面,《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针对林下经济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加大信贷投入。将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产业贷款纳入政府行融资担保服务范围,鼓励发展基于森林资源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林下经济产业保险的业务范围。2023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5号)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投入乡村振兴,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等产业新业态。
科技方面,目前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储备有林药、林菌等林下经济科技成果685项,近三年,实施“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林下生态种植大球盖菇技术推广示范”等林下经济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89个,投入8500万元,推广示范了一大批林下经济先进适用成果。依托国家林业草原特色森林资源、东北食用菌(黑木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创新联盟等科技平台,有效整合科技、人才、项目、资金等创新要素,着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验证、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通过开展森林质量提升、造林等工作,加大对林下经济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破解林地抵质押问题,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在关键技术研发、成果推广示范、科技平台建设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做好相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工作,促进林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