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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退耕还林纳入永久性补贴、对因灾损毁退耕还林地提供专项资金扶持的建议”复文(2023年第2822号)

2024-01-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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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退耕还林纳入长期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部门可统筹用于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逐步增加相关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相关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川省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生态补偿,在政策框架内,支持退耕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对因灾损毁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费用、享受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问题

  我局已经注意到因灾损毁可能影响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问题,近年来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商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分省规模、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指导地方编制省级退耕还林还草巩固成果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结合现有资金渠道,鼓励并支持对符合条件、质量较差(包含因灾损毁)的退耕还林地实施补植补造、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等提质增效措施,建设特色林果、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利用退耕还林成果大力培育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提高退耕还林的质量效益。四川省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结合退耕还林提质增效开展灾后重建,引导扶持科学经营,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三、关于酌情提高地震重灾县等地区退耕还林补助标准问题

  第一轮退耕还林中,生态林、经济林分别补助了16年和10年;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补助政策到期后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年每亩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7年起,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16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第二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2022年,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明确第二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

  下一步,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下达补助资金。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可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方案》要求,落实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对因灾受损地块开展生产自救,保障受灾退耕农户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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