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从政策上明确可用于新能源基地建设的沙化牧草地范围的问题
为规范和支持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使用沙漠、戈壁、荒漠、草原,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于3月21日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着重从规范和支持两方面出发,划好禁建区红线和指导好鼓励发展区绿线。一是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为禁建区;二是推动光伏发电产业重点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边境沿线和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区域布局,并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应对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开展评估,明确具体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促进光伏产业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对不符合《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草原,林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经过严格、精准、科学论证,进行适当调整优化。
为推动《通知》在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局联合国家能源局赴内蒙古开展专题调研,并组织专家以降雨量为基准点,综合考虑光照时长、热辐射分布、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等因素,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草原生态适应性开展了初步评价。初步将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划定为鼓励区、限制区和禁建区。
下一步,我局将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推动西部主要草原省区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光伏发电产业使用草原生态适应性评价,本着集约节约、科学高效利用草原资源的原则,引导光伏发电产业合理布局,推动重点聚焦在荒漠化草原、沙化草原区域,并适用“草光互补”模式,促进新能源高效发展与草原生态修复双赢。
二、关于研究制定在沙化牧草地建设新能源基地的管理规范的问题
目前,河北、新疆等部分省区已根据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了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草原开展建设的相关具体标准。如河北省明确,为保障草原正常生产经营、草原植被正常生长、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作业等需要,光伏板架设高度不能低于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米,同时为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作业,尽最大努力保护好草原生态,规定建设过程中不能改变草原地表形态和对草原形成实际压占。
下一步,我局将推动西北主要草原省区林草主管部门,参照借鉴有关省区成功经验、成熟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草原的建设标准、作业限制、运营要求,并开展生态、经济、社会效益长期监测,推动光伏发电项目科学有序使用草原。